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僑民既有權益不變

  立法院以強化青年權益保障及順應國際潮流為主軸,將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此外,一併修正民法第973條「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及第980條「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規定,將男女訂婚及結婚法定年齡修正為齊一年齡,分別規定訂婚年齡為17歲與結婚年齡為18歲,以保障兒童權益及落實婚姻性別平權。

  僑務委員會表示,華僑身分修正前考量僑民兵役申請需要,規定凡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即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不受其須年滿20歲之成年年齡限制。此次配合法定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凡滿18歲者即為成年人,當然可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

  而修正前未滿18歲已結婚者,可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部分,因本次修正後,於112年1月1日後未滿18歲者縱已結婚,仍無法取得行為能力,將無法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為維護既有權益,特別於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3條修正條文規定,凡已於112年1月1日前結婚者,即便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仍可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無須透過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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