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檢調聯手 查獲繞流偷排廢水14餘萬噸

環境管理署發現繞流偷排情形

  環境管理署接獲通報,高雄市小港區某資源公司高雄廠及臨海廠涉及未經許可排放鹼性廢水。該署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合作調查,發現兩廠廢水處理設施量能不足,實際處理廢水量超過核可範圍,並涉及短繳廢(污)水處理費、調整流量數據及未妥善處理廢(污)水等情形。調查亦發現,兩廠疑似使用自來水稀釋放流水、關閉流量計後直接排放廢(污)水至工業區納管系統,或透過雨水閘門排放,並有相關紀錄不符的情況。環境管理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第18條之1規定進行告發,並認定該案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相關刑責。高雄地檢署經偵辦後,對該公司及相關人員提起公訴,並估算逃漏納管水費約1億1,598萬元。

環境管理署查核陰井狀況

  環境管理署自112年12月至114年1月期間,針對本案進行20餘次稽查與調查,歷時約1年3個月,期間對兩廠廢水處理單元多次進行採樣分析與流向確認,以釐清管路與排放情況,並5度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進行告發。此外,環境管理署查獲廢水流量紀錄與實際狀況不符,並報請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後續配合司法機關進場搜索,並協助計算逃漏納管水量,統計自109年起,兩廠累計逃漏約14萬公噸廢水。高雄地檢署對相關公司及人員提起公訴,其中2名負責人已獲法院裁准羈押禁見,檢方亦聲請扣押該公司名下土地,持續追查相關財務流向。

環境管理署執行放流陰井水質採樣作業

  環境管理署提醒,事業單位應依環保法規及核准內容落實廢水處理設備之操作與紀錄,並主動檢視不明廢水管線,以確保實際運作與許可內容相符,確保設備正常運行,避免環境污染。此外,該署呼籲,事業單位應誠實申報廢(污)水相關資訊,若違反申報義務或登載不實紀錄,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20萬元至3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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