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志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一、協力志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因生產需要,進行「花蓮協力新建二期工程」,該工程係委託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昌公司)興建。武女士係受僱於北昌公司之下包商立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統公司)。

       二、武女士係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9時許,在工地工作時,自第二層鷹架跌落,因而受有腿部骨折等傷害。本公司對於武女士的受傷,深感不捨,亦本於業主之責任,出席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之調解會議,承擔本公司基於業主立場,所應承擔之社會責任。

       三、2024年10月25日於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進行勞資調解,調解過程中本公司、武女士家屬、北昌公司代表及立統公司代表間,就應如何賠償武女士損害,多所討論,期間或有不同意見,但最後達成之調解方案:就本公司應「對本案負社會責任部分」係「協力志業負責支付雇主補償金額130萬元」,「協力志業同意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勞工死亡之當月止,每月協助取得公私部門社福機構及基金會補貼至少1萬元(不包含政府補貼身心障礙者於機構之費用1萬8千元),不足1萬元部分由協力志業支付」。

       四、本公司於調解方案成立後,除已依調解方案支付補償金130萬元外,亦依上開調解方案之約定,每月定期將1萬元匯入武女士監護人指定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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